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苏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(修订稿)

栏目:  发布时间:2017-10-09
苏大教(2013)135号
为规范本科生网上选课程序,指导学生科学有序的选课,确保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,根据《苏州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(修订稿)》等相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第一章?选课原则
第一条?学生应充分了解专业培养方案,并在导师、班主任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好个人学习计划,在学校规定的时间,依据所在专业(或专业子方案)指导性培养计划和学期推荐课表等进行选课,以确保各类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,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。
第二条?学生应先缴费、注册,再选课。
第三条?选课是学生自主性学习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,学生必须认真对待,并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。学生凭学号、密码选课,密码必须妥善保管。不得出现替他人选课,请他人代选或借用、盗用他人学号及密码选课的情况。
第四条?新生在校历规定的上课时间前,完成第一学期所开设课程(不含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)的选课,开课两周内按选课产生的个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。全体在校本科生(含新生)在当前学期选下学期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,下学期开学1-2周内对按选课产生的个人课表完成试听和确认。休学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时退课,复学(或延长学年)学生于开学1-2周内选课。具体选课时间和注意事项以每学期发布的选课通知为准。
第五条?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选课,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者,视为自动放弃选课。学生有关选课的问题须在选课期间联系学院(部)教学办公室或教务部解决,选课时间截止,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选课申请。
第六条?为使学生能在学制年限内顺利完成学业,建议每生每学期选读课程在20至25学分之间为宜,最少不低于15学分(毕业班学生除外)。
第七条?对于有选课限制的课程,选课者应满足选课限制条件;有先修要求的课程,应先选读先修课程,以免造成后续课程学习困难。
第八条?学生选课、听课、考核必须一致,不能参加未选课程教学班的学习和考核。除上课时间为部分冲突的重修课程外(不含实验、实习、公共体育等),其他任何课程均不办理免听手续。对部分免听的重修课程,学生需确保上课时间不冲突的节次进课堂学习,且在课堂考勤、作业提交、平时测验、期中期末考试、成绩记载等方面,严格执行该课程正常教学要求。
第二章?选课方法
第九条?学生选课前一周,学院(部)应为学生发放专业推荐课表(含各类课程的课程名称及上课时间)。学生应根据专业大类、专业(或专业子方案)的培养方案和本人学习进度,对照专业大类(或专业、专业子方案)推荐课表,拟订出适合自己学习的计划课程表,并认真阅读选课平台的选课安排通知和选课操作方法,及时了解选课相关信息,为正式选课做好准备。
第十条?选课分两轮进行,学生应按选课通知中安排的各阶段的选课顺序和课程性质,通过选、补、退等环节,完成自己的个性化课表。
第一轮为初选,学生可执行退选、改选、补选等选课操作,初步形成学期个人课表。第一轮选课结束,教务部和相关开课学院(部)将对选课数据进行处理,选课人数不足额定教学班人数三分之一(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不满15人)的课程,作停开课处理。停开课教学班的学生,应根据教务部或学院(部)的相关通知,及时调整个人课表,在规定的时间内另选其他教学班。
第二轮为选课确认。学生在开学2周内根据第一轮选课所产生的个人课表试听、试修课程,并决定是否需要退选或改选已选课程,同时可对漏选课程进行补选,最终完成选课确认。
第十一条?学生需修读的课程因学院(部)教学计划变更无法选择原课程时,可由学院(部)在选课前一周提出单独开设原课程教学班的计划安排,教务部批准后开放给学生进行选课;也可在选课期间,学生申请用其他相关课程替换,学院(部)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核,批准后自动加入选课课表。
第十二条?学生需重修的课程与其它已选课程的上课时间为部分冲突时,可按《本科生重修课程冲突部分免听申请表》,对重修课程的冲突部分申请免听。免听申请经开课学院(部)教务秘书批准后,学生于规定时间内对教学班有余量的课程进行重修选课。免听申请时间、重修选课时间及相关安排以教务部发布的通知为准。
第十三条?高水平运动员需换修的课程,按《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管理条例(修订稿)》的相关管理规定,在选课期间,填写《高水平运动员、港澳台本科生课程免(换)修申请表》,办理换修手续。换修课程无需上网选课。
第十四条?港澳台学生免修后需换修的课程,按《苏州大学台湾省籍、港澳地区及华侨学生管理细则(试行)》的相关管理规定,在选课期间,填写《高水平运动员、港澳台本科生课程免(换)修申请表》,办理免修和换修手续。免修课程无需上网选课,换修课程需在选课期间上网选课。
第十五条?参加学校国外交换项目学习的学生,在办理出国离校手续时需对尚未开课、因出国而无法正常听课的已选课程进行退课;在国外学习期间,不能委托他人代选课;回国后,按《苏州大学本科生赴国(境)外大学交流学习的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(试行)》,进行学分转换后,再选课。
第十六条?辅修专业学生、双学位专业学生或有特殊选课需求学生的选课及操作步骤,以选课通知内容为准。
第三章?附则
第十七条?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中与此办法有冲突者均以此办法为准。
第十八条?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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